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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账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8-05 浏览:2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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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伙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很多财务人员都挺迷糊,下面一次性把它说清楚。

1.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1)一般选用《小会计准则》。

(2)实务中一般不用“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如果确实要用这三个科目,可以将其分别作为实收资本、利润分配-未分配、本年利润的二级科目设置,因为,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项。

(3)合伙企业一般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事宜按照合伙协议执行。通常,不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如果合伙协议已约定提取盈余公积的,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账务处理中也可以对货到票未到或实际已经发生了发票未到进行暂估入账处理,但一定要把控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是通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合伙企业涉税处理

(1)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税制原则。

(2)合伙企业在季度必须分红,与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在年末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红,合伙企业在季度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或按协商、或按合伙人平均分红,当然亏损无红可分。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企业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注意,给合伙人发的工资等不得扣除,可以按每月 5000 元的金额作为合伙人每月的生计费扣除。

(4)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分得合伙企业的红利,并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的红利来自于合伙企业投资的实体有限公司再分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则不并入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所得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在实体有限公司已交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再交会导致重复交税。

(5)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经营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

如果合伙企业属于非创投企业,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创投所得?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总局 2018 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地作了明确解读。

如果属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见财税【2019】8 号

(6)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信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因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政策依据

(1)账务处理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2)税务处理依据:财税【2000】91 号、财税【2008】159 号、财税【201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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