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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关于税法上的弥补亏损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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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上弥补亏损年限及规定
1.补亏时间:
一般企业亏损延续5年弥补,科技型企业弥补10年
2.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第45号+财税【2018】76号
二、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弥补规定
1.规定:
(1)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2) 一般弥补期限是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文件依据:
国税涵【2009】98号+2018年45号公告
三、征收方式变更弥补亏损规定
1.规定:
(1) 核定年度的所得不能弥补此前查账年度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
(2)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
(3)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含核定征收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文件依据:
四川省国税局2011年第4号公告第四条
3.举例: 单位-万元 查收为查账征收 核收为核定征收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查收-50 查收+20 查收-60 核收+80 查收+10 查收+10 查收30
四、政策性搬迁形成的亏损弥补规定(作停产从连续计算年度中减除)
1.规定:
由于政策性搬迁停止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止,可以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经营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2.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作停产处理,从弥补5年10年连续计算年限中减除停产年限
五、投资只允许分红回来不允许分回亏损被弥补
1.规定: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抵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期确认为投资损失
2.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六、从合伙企业分回的亏损弥补规定
1.规定:
(1)只分红回来不允许分回亏损
(2)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回来的利润要并入所得额交所得税
2.文件依据:
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七、查增所得弥补亏损的规定
1.规定:
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
2.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
八、并购重组补亏规定
1.规定:
(1)并购重组所得税选择一般处理的补亏如下
①合并: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②分离: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弥补
(2)并购重组所得税选择特殊处理的补亏如下
①合并: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国债利率
②分离: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弥补
2.文件依据:
财税【2009】59号
以上文件是有关弥补亏损最全面的规定,建议从事财税的小伙伴学习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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