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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5-05-16 浏览:7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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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

1. 创投企业定义: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创投企业。

2.文件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3.创投企业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条件

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③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④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⑤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创投企业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经营范围

①创业投资业务。

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③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④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⑤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二、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法》31条和【2018】55号文件: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国税发【2009】87号:享受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优惠条件具体享受内容。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③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税法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个税规定

①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③ 政策依据

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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