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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处理处理

发布时间:2025-05-16 浏览:8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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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减资个税的问题,没有见到更多的官方明确的案例和答复。目前针对自然人股东减资可能涉及个税的政策,涉及三个税务政策:

1.2011年第4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财产)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如果减资时公司账面上存在未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是否必须按减资比例进行分红交个税?不会,因此,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税,自然人股东实际取得的财产,减去其对应股权的原始成本,全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

若是有的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减资对价不公允,股东采取平价、低价或者0元减资的,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属于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若是由于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回购自然人股权进行的减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若是股东采取平价、低价或者0元减资的(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税务局会采取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卖价并征收个税。

注意:回购股权跟减资不一样,股权回购并不一定引起注册资本减少,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持股比例变化。减资必然引起注册资本减少,但股东之间股权比例不一定会变化。公司回购股份后,股东一定会收到现金等,但是减资股东不一定收到现金等。

4.如果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且等比例减资

认缴减资没有所得,只是减少认缴资本的额度,不存在个税

5.如果不等比例减资会有风险

举例:甲方公司两个自然人股东张三和李四,注册资本100万,张三认缴51万,李四认缴49万,

均未实缴,准备只对张三减资10%且为0元减资,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即目前公司账面净资产200万,该减资业务存在风险

存在个税风险.因为,该减资业务实际影响到股权结构了,构成了实质性股权转让了,相当于张三的股权给了李四10%,减资对价0元不公允又没有合理理由,存在财产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的风险。

税务机关核定确认张三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51%*10%=10.2万元

对应应扣除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元

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2 - 0 ) * 20% = 2.04万元

注意:自然人股东减资最大的税务风险在于不等比例减资过程中,减资对价不公允可能带来的个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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