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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解析】新【征管法】让人大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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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出来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1993年实施,2001年全面修订,2013年、2015年配合商事制度改革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在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各类新经济业态的不断涌现,《征管法》未随着法制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而及时修订,这导致《征管法》与征管实践不适应的问题逐渐明显,其中的一些条款更是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如:核定征收适用的问题;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税务行政复议“清税前置”阻碍了太多纳税人维权之路的问题,等等,亟需修订。
本次《征求意见稿》,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现将主要变动内容解析如下: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解读:过去存在每个地方的税务局、稽查局都有自己的一套税收征管法的现象,全国应该统一。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税务信息提供与共享机制,实现税收基础信息共享共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国务院公安、金融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进出口等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务机关对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获取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只能用于征收管理用途,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部门间配合程度还是不够,本次《征管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国务院公安、金融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进出口等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信息的范围及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
解读:一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工作量,很人性化。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和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解读:明确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电发票的时代,明确符合规定的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让电子发票成为合法有效的税务凭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目录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解读:电商逃税时代正式画上句号:电商平台和其他网络平台应按规定报送平台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纳税信息等。这意味着未来电商经营者的收入不是由经营者自己来决定向税务机关报不报,报多少,国家要求电商平台向国家如实上报,电商税收严管时代正式开启。
这个正好和前段时间征求意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呼应了。可以说是以法律的形式补充授权。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收优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擅自作出的税收优惠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解读: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再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的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意味着税务机关不存在“压力执法”,有利于实质性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去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提前让纳税人交税,以后再也不会有了。这条很重要,针对税收洼地的。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数据信息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规范核定税收征收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明确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解读:核定征收方式以后只是处理例外情况适用:以后以查账征收为总原则,核定征收只是例外,过去部分地区随意滥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比如园区的税收洼地等。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解读:关联交易的适用范围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整成本和利润,以达到纯粹少交税的目的。反避税的关键点“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慎用。
一是:关联方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
二是: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迟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迟纳金。
解读:税收滞纳金改为税收迟纳金且仍然未设上限:为了不与《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本金”发生撞车,新的《征管法》将税收滞纳金改为迟纳金,且仍然平移了旧《征管法》不设上限,即迟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目的在于税款及时入库。
第五十一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税款迟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税款迟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阻止其出境。
解读: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管理:旧《征管法》只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新《征管法》阻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控人出境,为了逃避处罚随便找个人当法定代表人的时代已过去。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迟纳金。
解读:这一要与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呼应统一了,税务机关可以穿透追缴税款,因为税款也是属于债权,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利用抽逃资金、注销手段逃避(税收)债务,损害税收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税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条款,是需要向法院主张行使的。征管法这一条,是要赋予税务机关直接穿透追缴的权力,这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给税务机关注销以后追缴税款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请或者有证据认为,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退还。
解读:虚增业绩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与法释【2024】4号为虚增业绩开票,只要没有减少国家税收的不属于虚开发票,那么,新《征管法》规定因虚增业绩交的税不退还。两个规定相互呼应。
比如为了获取融资、上市、为了人气刷单、取得资质等虚增的经营业绩,实际上并未发生,不符合征税的条件。但为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打击税务违法行为,在法律的层面规定虚增业绩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税款并未规定具体税种,因而包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内的所有税种均适用。
第六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核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对使用电子方式记账的,有权进入相关应用系统检查电子会计资料;
(二)到纳税人登记注册或者实际生产、经营的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物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书面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纳税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其他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情况;
(七)到相关部门查阅、询问、复制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和身份信息;
(八)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汇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汇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
(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
解读: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延伸至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付款方和私卡和私人微信和支付宝以及天猫淘宝平台等上的流水。
改掉过去通过协查供应商或客户来坐实纳税涉税的真实性,名正言顺可以检查纳税人的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账户。
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和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合并、分立情形、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分的;
(七)违反实名办税规定的。
解读:明确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合并、分立情形、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分的法律责任:要被处罚款1万元以下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下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篡改、伪造、非法删除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等涉税电子数据或者涉税核算软件参数规则的;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转移、隐匿收入、财产或者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
(四)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而不申报的;
(五)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逃税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本条所列手段骗取除出口退税以外其他退税款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处罚。
解读:①将“偷税”改为“逃税”和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具体情形,与刑法201条呼应一致。
②将“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比如找家人顶名领工资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比如找中介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等);构成虚假申报要补税、迟纳金、罚款50%-5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企业不申报,直接构成逃税;自然人不申报,要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才构成逃税。
第七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以外的未按规定申报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情节较重的,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比如股权转让没有申报税,只办理了工商手续,这一条来了。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发票金额巨大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纳税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打击帮助虚开发票行为:为虚开发票提供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电视大河之水那几个大姐拿很多人身份证到大厅自动开票机上代开发票的行为,就属于非法提供帮助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以及其他方便,或者教唆、诱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增加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方便,或者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税款流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税款迟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证明或者担保证明受理。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将“缴清税款—才能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改为“行政复议—再缴清税款—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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