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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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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其中涉农项目很多,在人印象中凡是农业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但实际并不是这么一回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相当详细的具体规定,农业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避免误用税收政策,导致被税务查出不该享受而退补税以及额外加收的滞纳金,不太不划算了。
举例:甲公司从西藏等地收购活猪再销售,公司经营五年中财务人员认为公司是经营的农业方面的业务,农业一般都是免税的,于是,自主决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后被税务查补税和滞纳金,税务的处理是否正确?
1. 按照财税【2008】149号文件:该企业没有自己养殖活猪,也没有对活猪进行初加工;
2. 按照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该企业不属于“公司+农户”的模式;
3. 按照《所得税实施细则》:该企业也不属于牲畜饲养;
因此:该企业没有准确判断和选用税收优惠政策,五年一直错误地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被税务查补税款和滞纳税,是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
农产品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文件依据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种植业类农产品及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粮食初加工
2.林木产品初加工
3.园艺植物初加工
4. 油料植物初加工
5.糖料植物初加工
6.茶叶初加工
7.药用植物初加工
8.纤维植物初加工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二)养殖业类畜牧产品及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畜禽类初加工
2.饲料类初加工
3.牧草类初加工
(三)养殖渔业类产品及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水生动物初加工
水生植物初加工
(四)文件依据:财税【2008】149号 财税【2011】26号 总局2011年48号公告
二、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
公司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文件依据: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相关查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49号文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范围补充) 财税[2011]26号
3、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认定补充)
4、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柜式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2号
5、《所得税条例》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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