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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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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顾客持续消费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买一赠一和加量不加价,是促销活动之一,对于赠品是否该视同销售,分享如下:
1.增值税政策处理及依据
川国税函【2008】155号和四川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冀国税函【2008】247号、皖国税函【2008】10号文件,都明确规定,买一赠一的赠品相当于对商品进行降价销售,赠品不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但要注意,四川税务2011年第6号公告强调,买一赠一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完成的,不是单独赠送,而且赠品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的金额)
2.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依据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买一赠一,赠品不属于捐赠,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3.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依据
财税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买一赠一”属于价格折扣范畴,赠送的物品不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买一赠一或在广告中常见的加量不加价,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对赠品的处理都不视同销售,企业可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代扣个税。
4.举例说明:
张三到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天猫店买一件依据,113元,为了让张三持续关注本公司的服装,天猫店赠送张三一双皮手套(进价8元,进项税1.04元,卖价10元,税0.13元),张三支付113元,并要求开具发票
(1)发票开具
(2)账务处理
借:钱 113元
销售费用-促销费8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衣服收入90.91元(100/(100+10)*100)
主营业务收入- 手套收入9.09元(10/(100+1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库存商品8元
(3)对于手套取得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因为该手套和衣服一起销售金额100元,也就是手套确认了收入和销项税,所以购进手套的进项税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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