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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加大了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13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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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7项准则统一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加大了财务人员的责任,准确地加大了单位、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的责任,划重点:

一、加大了单位的责会

1. 情节一般罚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罚20-100万元罚款的具体情形: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私设会计账薄

未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或登记账薄不符合规定


2.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20万以下处20-200万罚款,违法所得20万以上处罚款1-10倍的情形:

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


二、加大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 处罚5万-50万罚款的情形:

授意或同意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授意或同意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授意或同意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

授意或同意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度或拒绝实施监督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2. 处罚50-200万罚款的情形:

授意或同意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授意或同意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3. 一般处罚20-100万,情节严重处罚100-500万的情况: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故意销毁本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4. 根据法【2001】8号文件规定触犯刑法的判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三、加大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1. 处罚5万-50万万罚款的情形: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
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度或拒绝实施监督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2. 处罚50-200万罚款,情节严重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3.根据法【2001】8号文件规定触犯刑法的判刑:
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人定: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雇佣聘用的人员;
不属于直接责任人的认定:受领导要求或指派,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即财务人员受领导要求或指令,主面上没有合谋的故意,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

1. 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

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度或拒绝实施监督


2. 处1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3. 根据法【2001】8号文件规定触犯刑法的判刑

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人定: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雇佣聘用的人员

不属于直接责任人的认定:受领导要求或指派,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即财务人员受领导要求或指令,主面上没有合谋的故意,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新会计法,不只是加大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最主要的是加大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也提醒会计从业人员要养成凡事都是要请示汇报;同时还提醒财务人员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才是规避职业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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