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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如何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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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有会计小伙伴问:公司项目上的民工做了某项目就没做了走了,也有做了几个月就没做了走了,发给这些民的钱,以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记入了项目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
但税务要求按劳务报酬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并对支付给民工的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这个说法正确吗?
来看工资薪金的标准: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前述“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6.跨年支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把做完这个项目就不做了,或做了几个月就不做了的人都界定为劳务报酬是不对的。
只要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如实发放了工资,也依法代扣代缴并全员全额申报了个税,以及有相关的薪酬制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民工的工资应按工资金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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