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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最新解答

发布时间:2024-12-24 浏览:825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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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两个股东,张三占51%,李四占49%,张三实缴到位10万元,李四一分钱都未实缴,资本公积为0,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2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合计30万元,李四将其49%的股权转让给王五。



解决方案一:只给李四分红(忽略同股同权的因素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1.李四转让股权时按49%分得红利9.8万,代扣个税1.96万元

2.李四分红后净资产=30万-9.8万=20.2万

李四股权转让价格=20.2万*49%=9.898万

李四应交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9.898万-0)*20%=1.98万元

解决方案二:张三李四都是分红(体现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要求)

1.张三和李四各分红利10.2万元和9.8万元,分别交个税

张三分红个税=10.2万元*20%=2.04万元

李四分红个税=9.8万元*20%=1.96万元

2.股东分红后净资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李四转让股权价格=10万元*49%=4.9万元

李四应交股权转让所得个税=(4.9万-0万元)*49%=0.98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更节税,因此,股权转让一定按照《公司法》同股同权先分后转是最划算的。


1.有人认为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税率都是20%,为什么不直接按(净资产*持股比例49%-李四未实缴的成本0万元)*20%,而是要用两步来完成呢?

答:分红个税和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目,不能把一个税目合并到另一个税目交税,哪怕结果是一样,也不能混淆税目。

2.有人认为方案一对李四来说不公平,因为李四未实缴到位,该分红的个税也已缴纳,余下的净资产是张三实缴到位10万和张三未分走的红利10.2万共计20.2万,与李四无关了,李四应按0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不交股权转让个税。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按照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67号公告说的净资产是指的A公司的净资产,不是张三的净资产,也不是李四的净资产。

(3)李四股权转让收入=A公司净资产*李四持股比例49%=20.2万元或10万元*49%=李四的股权转让价格(或者称股权转让收入)

(4)李四虽然未实缴到位,但他享有着49%的股东权利,再说,张三实缴到位的10万元属于A公司的10万元而不是张三的10万元,方案一张三未分走的10.2万属于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如果张三不分走,说不定后续经营亏了把这10.2万抵销了,张三哪还有红分呢,所以没分走的10.2万不能说成是张三的,是A公司的,这就是为什么公司法要强调同股同权,要分红就一起分红)

3.有人认为方案二对李四来说一样不公平,理由同上面:

答:我们的答复也同上面的内容,我们始终强调,

(1)67号公告说的净资产是指公司的净资产

(2)分红要同股同权(要分红股东都分红)

(3)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即转让收入),不管该股东是否实缴到位,都是按公司净资产*持股比例来确定其股权转让价格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交纳股权转让个税。

以上是我们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时遇到各种问题,税务局老师也多次给我们解读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而且结合实际给我们分析和指导政策运用,可能不止我们公司遇到这些问题,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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