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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变 连通会计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868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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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解读:

1、只针对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项

2、上一年完整纳税年度(比如2020年1月-12月)内每月在同一单位(只在一个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税

(1)某居民个人只在一个单位一处领工资,因此,每月肯定只在所任职的单位预扣预缴

(2)某居民个人在多个公司领工资,但在每月汇总在某一单位预扣预缴的,比如有些总分或指派人员的工资薪金

3、上一年完整纳税年度(比如2020年1月-12月)内年工资薪金不超过6万元

4、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佣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5、扣缴义务(发工资的单位)在预扣预缴本年度(比如预扣预缴2021年度)工资薪金个税时,从2021年1月份起每月用领取的工资薪金累计直接减去6万元进行预扣预缴,累计收入未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各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

举例1:

张三2020年只在M公司任职和领取工资薪金,月工资薪金4500元,M公司按月对张三进行了累计预扣预缴义务,2021年其月工资调到4800元了

2021年1月预扣预缴张三个税时,用4800元-60000元=-55200元,个税为0

2021年2月预扣预缴张三个税时,用4800*2-60000元=-50400元,个税为0

2021年3月预扣预缴张三个税时,用4800*3-60000元=--45600元,个税为0

。。。。

2021年12月预扣预缴张三个税时,用4800*12-60000元-2400元,个税为0

举例2:

李四2020年只在M公司任职和领取工资,月工资4500元,M公司按月对李四进行了累计预扣预缴义务,2021年其月工资调为7000元

2021年1月预扣预缴李四个税时,用7000元-60000元=-53000元,个税为0

2021年2月预扣预缴李四个税时,用7000*2-60000元=-46000元,个税为0

。。。

2021年9月预扣预缴李四个税时,用7000*9-60000元=3000元*3%-0=90元

。。。

小结:

1、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个税:上年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且年收入未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才有资格适全19号公告;在下年度从1月起预扣预缴用各月累计工资收入直接6万元,有余额的月份再交个税

2、 按照累计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税的居民企业,参照工资薪金执行。未按累计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个税的不适用。

比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校学生因实习等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累计预扣预缴参照19号公告的工资薪金执行

3、 执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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