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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公司名义挂靠经营的税后净利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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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公司名义挂靠经营的税后净利润怎么办?
根据2012年57号公告:假总分判断依据
拿得出来分公司成立时总公司拨付的资金证明,被判定为真总分,反之肯定就是假总分了,即民间所说的,挂靠,也就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挂靠;
假总分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假总分不适用57号公告,按照独立的公司缴给税款
1、增值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己按规定交纳
2、企业所得税:按57号公告规定也是各自负责交纳,不适用汇总计算分配缴纳
3、税后利润产生的个税呢?
如果这个假分公司有税后利润,分公司没有股东啊?净利润分给谁?分红的个税谁来交?按什么税率来交啊?一连串问号呈现在我们面前
个人对政策的解读如下:
(1)分公司没有股东,一种是自然人投钱成立分公司挂靠在总公司名下进行经营,二种是法人等主体投钱成立分公司挂靠在总公司名下进行经营
(2)《公司法》会从成立分公司的手续上界定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税法》会从纳税义务的角度来界定总分的税收义务
①谁在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
肯定是拿钱进来的主体(其他个人或单位+挂靠协议)
②经营的标的物是什么?
实实在在的建安项目或具体实体业务
③其他个人以总公司名义经营项目的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交各没问题
●个税按经营所得交个税是行得通的5%-35%交个税
④M单位以总公司名义经营项目的?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没问题
●分公司分回来的钱是出钱经营的M单位的借款本和利息收入
因为M单位单位自己出的钱以分公司的名义挂在总公司名下进行经营
因为增值税所得税交了后余下的税后利润属于拿钱出来经营的M单位了
因为余下这个净利润既不能作为M单位分红享受免税(因为非母子公司)
因为也不能归到总公司去分配给总公司的股东按20%交分红个税
只能作为M单位拿了一笔钱做了生意收回来的本息,本冲往来,息交6%的增值税和25%或20%的企业所得税
4、这只是税法上的小瑕疵,税务总局没有继续深入和明确,我们吃透税法,作出上面的分析是符合立法背景(力挺真总分打击挂靠)和有根据的(个人实质就是一种经营所得,单位实质就是独立经营+只是借用资质解决了市场准入的事实+收回经营本和息),也是可行的(完全能按相法的税目独立完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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