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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眼睁睁看到自已的客户多交税—4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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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这个公告解决了“营改增”之后企业和税务机关遇到的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同时,该文件的实施也确实减轻了部分企业增值税的税负。
今天一客户发给我一个合同“镀锌板风管制作、安装及风机、阀件、风口等安装劳务协议”,看完合同,我有三个疑问:
一是:这个风管业务属于机器设备吗?
二是:适用42号公告吗?
三是:国家对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到底如何界定或范围是什么呢?
再来看看原文件:
42号公告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带着三个问题又把42号公告读了多遍,也查阅了国家税法和其他法律对机器设备的定义,税法上并无定义。
有的定义为,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再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列举: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基本处于蒙圈的节奏,对该公告解读如下
解读1:
本条对企业来讲绝对是重大利好,销售+提供安装的,可以分别适用税率,货物销售按照:3%的税率,提供安装按9%的税率,但前提是是分别核算。另外对于提供安装服务还可以按照“甲供”方式按简易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
解读2:
应重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合理的享受此项政策。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不应滥用政策。在订立合同时也应考虑金额分配的合理性,不能只考虑为了适用低税率而人为的进行不合理的价格分割成一边倒的情况。销售这个环节应保证行业以及企业合理的毛利率,避免“一边倒”适用低税率导致税收风险。机器设备价款明显偏低的,可按规定进行计税销售额的调整;
解读3:
42号公告对机器设备的范围不能扩大:机器设备一般是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机器设备应按照最低10年计提折旧。同时,具体的机器设备也应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例如,企业销售柜式空调或者壁挂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能适用本公告,个人认为不适用,应为它更多的属于电子设备。再比如,销售门窗提供安装是否适用,也不适用。所以适用的前提是“机器设备”。
解读4:
分别核算,账面上要记两笔业务收入,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购销合同分别标明机器设备价款、安装价款、运输价款
结论:
我们客户这一业务属于名符其实的“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来务”,只要在账务上分开核算、在合同中如实约定清楚镀锌板风管制作、安装及风机、阀件、风口等制作和安装收费各多少、到税务将安装部分按本公告去备案成简易计税,就可以享受本公告中的安装部分按3%交增值税
去年我们也有一个客户是专门制作冷动设备的,同样适用42号公告
但客户在之前与对方谈的这两个业务都是将设备和安装全额按13%开票交的增值税,安装部分根本没有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多交增值税额。
深深的体会:不懂税法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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