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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1077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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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货与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使用过的物品:自己用过的物品

二者区别:

1、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废旧品公司)

2、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自己)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简易计税按3%减为2%

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公司使用过的物品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税法对固定资产定义

1993年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008年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没有2000元金额了

2、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增值税的规定

2009.1.1前按3%减按2%【按3%换算】

2009.1.1后按适用税率交

(1)财税[2008]170号:

①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增值税 【按3%换算】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二)(三)(四)(五)(六)(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老板把自己使用过的车卖给公司交税吗?


Re: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2009]9号 2009-1-19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20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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