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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是否享受免税(一文说清楚)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6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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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附原文件)
财税【2014】13号及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所得税免征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须同时具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其中第2条“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即不能营利为目的,民营教培机构基本上是自己定价格自己决定市场商业模式,完全市场化开展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符合免所得税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五条:非学历教育,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26条及《所得税实施条例》85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缴纳会费取得的票据规定:
《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
第(四)款规定(会费收入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第(二)款规定(非税收入用非税收收据即财政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这些“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教培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营利为目的,不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
相关政策查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免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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