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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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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电发票的使用越来越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内容须进一步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
在《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1.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2.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3.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
(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在《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落实《意见》第六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2.细化《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检查发票数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三)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适应税收征管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关于“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考虑到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需立案,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五)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将近年来发票制度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安排,对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1.按照“企业印制发票”转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删除“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资格”等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2.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3.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细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
(六)注意事项
1.开具纸质发票作废和开红票的规定:
作废必须收回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冲红收回全联次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并注明“冲红”字样;数电发票需要开红票按规定开具。
2.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2)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3. 应当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
(1)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3)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5. 纸质发票丢失的处理
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6.申请税务鉴定发票的真伪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7.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1)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新《发票管理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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