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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个体户必须建账了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899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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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2年1月起个体户必须建账了!

看下昨天税务局专管员发到群里的通知:

「重磅」个体户必须建账了


就个体户建账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以票控税

中国在税收上,是以发票控税,税收是国家钱袋子的入口,发票在税收管控上的重要地位就不用说了

1、 经营中开出的发票记收入,产生各种税,但纳税人千方百计不想开票给客户,所以,市面上就有了,要票是一个价,不要票又是一个价,导致纳税人隐瞒未开票收入,偷逃各种税款

2、 经营中开进来的发票,为了图便宜购买环节不要发票,还有些市场业务费用没有发票,就导致企业缺成本费用发票,造成企业要多交各种税款,在利益驱动下,企业会想尽各种办法虚开发票进来,金三金四上线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虚开发票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以下几个渠道成为企业虚开发票的重灾区:

(1) 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在各种园区承诺对入驻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也就是市面上说的税收洼地,因为个独实行按收入核定征收个税等缴纳的税款相当少,出不做账,对进项发票没有要求了,很可能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成为虚开发票的主体,导致税收流失

(2) 疫情严重影响经济、考虑到小摊小贩就业的问题以及税务对小摊小贩管理的难度等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实行核定征收,也是按照核定的收入征收很少的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就不存在做账,对进项成本票没了要求,很可能个体户往往成为虚开发票的主体,导致税收流失

(3) 为了解决税务代开的力量不够,税务机关授权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平台代税务局办理自然人等灵活就业者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初衷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也走了样,很多公司很可能虚构交易在平台上以很低纳税取得了成本费用发票,导致税收流失

(4) 为了让企业能够顺利取得农产品发票,税务机关让购买农产品的企业到税务领发票自己给自己开发票,也很可能导致虚开发票导致税收流失

以上这种情况,在得益驱动下,吃相很难看,影响到国家钱袋子入口,必须严管

3、 经济受疫情影响还在继续,但有些地方的税务就在开始规范个体户了

(1) 以上四种情况不是个案和个别地方

(2) 金三金四上线后,以票控税变得相当智能化,税务系统中对每个纳税人都已经生成一本电子底账,系统的票据池会定期生成各种统计数据,金三金四统计数据,发现个体户、园区的个人独资、代开发票的平台、自开的农产品票等开具的发票占比越来越来大,明眼人都懂,所以,税务机关围猎虚开发票到了死角(倒逼使得企业必须规范),纳税人依法规范纳税是唯一出路

(3) 个体户分健账就健账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
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其他行业);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工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货行业)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登流水),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
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其他行业);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工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商业)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税收与纳税人

税收是国家钱袋子入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责任和义务,如果一个企业真要作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不是脚痛顾脚,手痛顾手,而是像建房子一样,地基要牢实架构要结实,符合国家税法原则下来改变自己的战略和经营模式以及商业模式。在税收这条路上,各位纳税人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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