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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业务全额退税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73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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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进一步加大对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8号公告“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2019年第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将该政策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8号公告将享受该政策备案的事项进行修订和完善:

1.首次享受要求备案: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资质证明和填备案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变更或撤回备案:发生变更的或解散了或不符合条件了要求变更备案和撤回备案

3.退税的时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4.办理退税提交的资料:《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票或2021年1月1日到本公告下文前取得的普票(不含卷式普票)

5.退税抵扣不得叠加享受:已退税的不得申报抵扣,已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6.已退税改变用途的要补税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7.失信纳税人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8.违规退税严查和处理: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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