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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股权真债权(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26 浏览:399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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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投融资模式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是与被投资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债权投资则是以取得固定回报为目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投融资方式不断创新,市场上出现了法律形式为股权投资、又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回报、还约定了退出条件的,称为混合性投资(含有股权和债权双特性),又称其为假股权真债权的投资;
我国在立法性文件未做规定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与司法案例都倾向于着眼于“假股权,真债权”的实质,但对于判断实质的标准却十分严格;

一、假股权真债权的政策依据

1、“假股权真债权”的司法案例:

(1)假股权真债权主张真债权的关于举证证据的司法判例

假股权真债权的当事人要举证出真债权的证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3号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如果当事人无法对投资的债权关系举证,人民法院依旧会认定其为股权关系

在“假股权,真债权”下的债权一般实质为《股权回购协议》等带有以利息或差价为补偿的合同之债,此类债权债务最直接有效的证明方法是将该协议或合同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的核心事实:

第一,投资人曾与被投资人订立《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投资方必须到期返还投资额并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第二,投资人将该笔资金交付被投资人;

第三,《股权回购协议》期限已到。

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对借款事实的必须证明:

第一,借款人曾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第三,该借款已到期

(2)假股权真债权的退出司法判定给了出路

针对附回购协议或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判案中认可了包含股权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为“假股权,真债权”的退出敞开了大门。比如:在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二终字第59号)的判决中给出了“假股权,真债权”为假股权退出作出了答复;


2、“假股权真债权”在其他法规中的规定

(1)《公司法》第7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有要求回购的权利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为负债:要求到期偿还本金

(3)银监会严禁房地产公司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取得贷款的假股权真债权融资

2010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343号)》:对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要逐笔稽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要严查并将处理结果报告银监会,


3、“假股权真债权”在税法中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境内混合性投资)

将假股权真债权称为“混合性投资”,5个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第三条:(跨境混合性投资)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5个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收益双方作为利息收支,赎本作为双方作为债务重组所得),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即不得作为利息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二、假股权真债权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1、假股权真债权的账务处理:

“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实务中有些企业,或出于融资等需要,会控制企业财报的资产负债率,会把 “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投资和收到的本金 取得和支付的固定利息

投资方(企业) 借:其他应收款 贷:钱 借:钱 贷:其他收入

被投资方(企业) 借:钱 贷:其他应付款或实收资本 借:财务费用 贷:钱


2、假股权真债权(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1)境内“假股权真债权”税务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期认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一条对利率规定执行税前扣除,投资人为个人的,利息收入应交纳增值税

②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仅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人为个人的被投资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税20%

(2)跨境“假股权真债权“税务处理---总局2021年17号公告

①符合2013年41号公告混合性投资5个条件“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对利息分别进财务费用和作其他收入,对赎本按债务重组进所得

②符合2013年41号公告5个条件但又同时符合“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将该项投资收益作为权益性收益且不征企业所得税”,则境内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作为分给投资者的红利不得作为利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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