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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②抽逃资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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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号前旧《工商法》下,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2014年3月1日后,实行的是新认缴登记账,对资本到位有了很大的变化,旧法下对到位的资本要求验资,且在两年内全部到位,对非货币资金有要求,对最低注册资本有要求;新法下对到位的资本没有验资要求,也没有资本到位的时间要求了,上一篇文章阐述了认缴资本不到位风险会很大的,还有一些特殊企业资本到位是必须的
现实中,办理工商执照的事情一般是外包给中介(黄牛)完成,股东担心资金的安全,或者是自己没有钱到位,代办执照的中介扮演了双重角色“代办+垫资”,这种情况下,代办中介办理完银行开户后会秒转走自己垫资的认缴资本
现实中,股东也可能及时将资金到位,但很快又转到私人卡上拿走了,再也不还回来的
以上两种现实情况,对股东来说风险是相当大的,一是涉及到违反《公司法》抽逃资金,二是根排除万难财税【2003】158号文件要被征收20%个税风险,三是民典法中规定股东不能挪用公司资金,接下来我谈谈违反《公司法》抽逃资金的风险: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
1.注资资本: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多少启动资金,执照上面的注册资本就写多少,不是非要写100万元或200万元
2.将认缴的期限定为10年内或20年内
3.在认缴期限内根据启动开支实际需要到位,到位资金是很简单的,只需要存入基本户(存入或转入时一定要注明款项来源“股款或投资款等”或转款用途“股款或投资款“),量力而行,陆续到位资金,改变过去垫支款为实缴资本
4.按以上办理,不需要中介垫资,也不存在抽逃资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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