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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及扣除大全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91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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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广告宣传费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摊规定-分摊协议要求向税务局报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2015.6.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

广告宣传费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摊规定-广告宣传费可以凭协议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2017.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0%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7日

开办筹备期间广告费扣除标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节扣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实际是对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延长,延长了5年,即关联企业广告宣传分摊扣除,下一轮执行时间是2021.1.1-2025.12.31日

2、广告宣传费关联企业分摊扣除,不管发票开给谁的可以凭内部协议分摊税前扣除

3、分摊给哪一方扣完全由关联企业自已决定,这对集团企业税前扣除的利好政策,集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成员公司盈亏情况选择税前扣除方

4、自已分摊的扣除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税前扣除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也就说,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不占归集方的计算限额

5、广告宣传费扣除的比例规定

(1)所得税条例规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

(2)财税[2017]41号规定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0%,烟草企业不允许扣除

(3)2012年15号公告规定筹建期间广告宣传费支出全额扣额

(4)财税[2017]41号 和 2020年43号公告规定,关联企业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被归集方不参加计算限额的计算

归纳: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医药饮料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0%、烟草企业0%、关联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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