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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临时工”和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57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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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对临时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4.24

一、[红色字体部分失效]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地方政策——江苏省地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税法上对于非固定工外的临时工发生的费用,临时工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临时工的款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进工资成本,属于福利支出则进福利费

劳动法上对非全日制规定:


税法中的“临时工”和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的融通

1、 都是有雇佣关系存在,因为只有存在雇佣关系,才属于工资性质,税法2012年15号公告明确临时工的支出属于工资或福利费,说明临时工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签订合同,其性质也是雇佣关系

2、 都属于工资性质,与劳务报酬区分开

3、 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为税法中的临时工的支出税前扣除进行了具体化,也就是在税法上的临时工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15天为结算支付期,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税法规定,税法有规定从其规定,税法无规定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这两个法律融合在一起,让企业的人工成本在税前扣除更加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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