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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74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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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又给了纳税人一次选择,你选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对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主要规定了五部分内容:

① 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送达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② 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

③ 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④ 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

⑤ 限定文书范围。

二、电子送达的效力如何?

① 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例如,受送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可能有《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依照本《公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这些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② 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

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三、受送达人如何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公告》第四条规定了线上、线下两种方式:

① 线上签订,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

② 线下签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相关系统。

附件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签订本确认书前,请您知悉以下内容:

一、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中出具的各类文书,暂不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电子税务文书。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纸质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全部内容,同意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电子税务文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到底选择不选择“接受电子文书”呢

建议选择,理由:这是方便纳税人和税务局双方的事情,如果不选择,给自己带来不便不说,也给税务局管理人员带来不便,你想啊,让税务局的老师这么麻烦,你觉得好吗?

选择了要注意些什么呢?

① 定清关注电子文书系统,不要延误处理,因为,尽管税务推送了电子文书后会提醒。

但是,是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税务《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每一个步骤都是有处罚的,别因为这个高大上的人工智能,让自己背上了一个又一个处罚,不划算啊,会计要和税务人员在这个系统的两端守候。

② 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以外的所有税务文书都要通过电子文书推送平台完成了,你要及时处理来电呢!

比如,你因为税务发票被协查了,你小转一40个工作日过了,这些税务事项是耽误不起的,如果及时处理,就减少风险,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增加很大的税收风险;

③ 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一定要重视和慎重,选择是必然的,选择后要设置专门的人员管理这件事,责任到位,对接受到的电子文书的处理也要有预案,税务局发来的东西,一样都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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