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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开始,税收违法举报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816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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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11月26日

举报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哪些行业被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到哪里举报?

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不实举报的责任?

第九条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

哪些举报情形不会被税务受理?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

稽查局举报中心如何处理举报案件?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先核实再立案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税务工作人员回避


1.国家把税收违法举报提到重要管理事项中了(企业的纳税行业已经纳入全民监督)


2.企业唯一的出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自己的账务”(打铁需要自身硬)


3.被举报要冷静并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核查和稽查工作(找关系是行不通的)


4.企业面临两重最厉害的监控“国家金三的电子底账和身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税收管理手段越来越严格和多维度(金三系统+举报+黑名单等),也就是说企业要接受360度无死角的透明监控中,企业只有合法经营依据纳税合规做账才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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