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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通读税」母子公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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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 第四十九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税总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独立交易原则】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往来收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金额】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附加一定比例利润、受益子公司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中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营改增》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即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应税事项】
分析
为解决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风险,关键点:
1、母子公司之前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
2、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金额;
3、收费标准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一定比例利润。
4、收取管理费一方应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进项税可抵扣,不增加整体增值税成本。
5、向多家公司提供服务,应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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