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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通读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所得涉及个税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549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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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损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同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区位码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照《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证监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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