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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私车公用的涉税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1098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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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老板(股东),自己的车,跑的是公司的业务,油费什么的,在公司报销是太正常不过了三,但是,税法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老板(股东)私人的车子发生的油费在公司报销,每报100元钱要向国家交税45元,为什么呢?

交企业所得税25元,交个税20元(要视为老板的分红款)

因为,车子是私人的,不是公司的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公司成本费用支出的范围;如果都说自己的车是为了公司的业务发生的费用,那国家税务局怎么来区分呢!

老板(股东)为了公司,天天辛苦开车跑业务发生的油费等要想在公司合法报销,必须让车子的身份合法化,一是公司租用,签个合同,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二是过户到公司。

员工也一样,为了公司的业务开上自己的车,发生的油费在公司报销,要并入到工资中交个税。

下面就私车涉个税的解读贡献给各位朋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现金发放并入工资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6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发放和报销方式都并入工资交个税

辽地税发[2009]7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现金发放和报销方式都并入工资交个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税发[1999]58号和国税函[2006]245号的精神规定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现金发放和报销方式都并入工资交个税+制度(“即改革方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答疑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8日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9年9月18日 成都晚报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昨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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