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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606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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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公告及解读

对税法运用的追求在于精准,国家出台的每一个税法,都是征对全民或全部企业,相信撰写文件的专家们的智和慧,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一次学习和机会,学透了、运用到位了,企业活了,发展了;一飘而过了,看热闹了,企业误用了,损失了;这次小规模纳税人,主要解决中国还处在生计或发展阶段的公司、个体、其他个人,关乎到我们每个人,关乎到我们每小公司,好好咀嚼该公告,2019年的出路自然会清晰出来!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解读:

例1:甲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3万元,提供培训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4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0(=3+3+4)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甲公司10万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销售全部免交增值税)
例2:甲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3万元,提供培训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8(=3+3+12)万元,甲公司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6(=3+3)万元,因此,甲公司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6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2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免税政策应该交纳增值税
小结: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交的季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选择按季交的季超过30万元)的

(1)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部分,月未超过10万元(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交增值税

(2)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部分,月超过10万元(季超过30万元)的全额交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解读:

差额征税政策在小规模免税政策中的运用问题:政策明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作为标准来确定月是否超过10万元(季是否超过30万元),来确定享受免税。

申报表中也是填报差额销售额

例3: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月收入(不含税)30万元,发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保23万元,该公司按7万元(30万元-23万元)来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免交增值税的条件,填申报表也是差额填报(填销售收入7万元)。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解读:

纳税时间还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可以按月纳税,也可以按季纳税,如果纳税人来务较均衡,建议按季纳税最好;如果纳税人产生收入的频率不高,一旦开票收入就很大,建议按选择月纳税,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改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解读:

个人中的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在租期内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再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月不超过10万元)的条件。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原来由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特别提醒,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解读:

建安企业按进度拨款,2019年1月应拨款8万元,按原政策需要异地按3%预缴增值税,按该公告,在异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不预缴了。

异地销售不动产(二手房一般实行差额纳税则其差额是否超过标准),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季不超过30万元),来判断是否享受增值税的免征政策。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解读:

无权限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代开专票,后因各种原因发生退票需要回到税务重新代开,或不再代开的情况,首先纳税人必须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红字专用发票,再申请税务退税或重新开具。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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