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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再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693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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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企业财务人员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心病,税总终于来了一副良药“。以下几项结合到税总2011年25号公告一起研究,相信所有财务人员2018年的汇算清缴彻底工作轻松了

取消20项税务证明目录中的4项,每一项你都与你相关!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 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现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现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现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进行抽查。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现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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