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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企业社保筹划(五)-建安行业

发布时间:2018-12-15 浏览:605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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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建安业民工工伤保险缴纳的思考!

《人社部发〔2014〕103号》

1.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总包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 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 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4.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 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作者解读:

1、民工买社保一直不受关注,而且基本流于形式。

2、民工安全事故频发,不给民工购买保险,民工后顾之忧得不到保障。

3、社保法对民工进城误工的规定是“民工进城务工,企业应为其购买社保,其在农村的新农险个人部分保留在个人账户中”。

4、民工购买社保的可操作性很差,因为民工进城务工流动性极强,比如,在成都某工地劳动3天后又到了沈阳,沈阳工作10天左右又去了上海,频繁变动工作地点,社保到底在哪里买,哪怕就全国联网,社保手续转移的速度可能还跟不上其工作地点变动的速度,期待民工社保政策的优化。

5、民工所做的工作是高风险工作,这个规定来得特别及时,解决了民工社保参保瑕疵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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