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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月1日后 这些企业小心上税务‘光荣榜’

发布时间:2018-11-29 浏览:1712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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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任一年度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当年各种税应纳总额10%以上要上“光荣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对于税收违法案件,国家是下定决心,花了大功夫治理,比如:一系列的税收改革--2015年发票系统升级、2016年2月个税全员升报、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2014年40号及2016年24号对违反税收规定信息公布及黑名单、2016年金三系统上线等等,现在又出台2018年54号公告“生大税收违法信息公布”,为的就是公税收环境,净化营商环境,对本政策解读如下:

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界定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第二章:案件标准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金额限制哪怕一分钱也)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信息公示多久以及撤销的条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第三章的第七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第十条 公布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三、违法信息公布的后果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第四章,惩戒措施,第十三条;

(一)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将当事人信息与国家多部门共享并实行联合惩戒,比如:税务、交通、出境、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及政府项目等多部门联合惩戒,直接责任人出行、贷款、承接业务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四、执行时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吃会计这碗饭是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代表国家执行国家的税法等相关法律,二是代表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法等相关法律履行国家赋予的纳税义务。

会计在企业中一般都是肩负直接责任人的地位,一天不学习都有可能跟不上工作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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