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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建安行业才能开具外经证吗?

发布时间:2024-11-04 浏览:150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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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建安行业才能开具外经证吗?

1.临时外出经营须办理“外管证”

(1)文件依据:《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任何经营主体外出经营都须开具外管证(税总发[2017]103号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180天”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超过“180天”管理办法

(1)《征管法》二十一条: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国税发【2006】104号:不办临时税务登记,只需报验登记管理 【后作废了】

(4)税总发【2016】106号:建安业取消180天限定以合同期限为准

(5)税总发【2017】103号:所有行业取消180天限制改为合同期限为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①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填报

●也可以线下到大厅填报

②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主要是预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不需要另外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再反馈,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内部推送

4.这次我们要注意的

(1)我们主管税务机关建议

●首先:把电脑带上到经营地税务局法面进入电子税务局填报,点开跨区域涉税事项填报界面,让经营地税务机关来判断跨区域涉税事项选哪一项来填?选好

●其次:如果经营地税务局非要你们开,电子税务局又填报不起(因为一般只有建安和不动产出租出售等才能通过),就到高新区大厅填报人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盖章后报送到经营地税务局硬开

(2)硬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税收就由经营地税务局管了,回高新还是要申报

①增值税预缴申报:

●经营地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预缴申报---填通用的预缴申报表

●注意1: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只有三个选项“建安预缴申报、出租不动产预缴申报、出售不动产预缴申报”,问经营地税务机关你们选哪项(你们是加工呀)?

●注意2:不属于这三项地域性预缴申报,而是一般申报,回到高新是抵不了的

●注意3:如果属于地域性预缴申报,回高新进行纳税申报表在附表三抵减

②所得税预缴抵减

经营地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预缴申报---填报通用的预缴申报表

预缴回高新抵减---按项目地域预缴(一般是建安或不动产)的性质-回高新抵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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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
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10.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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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参考信息源自:
1、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外经证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国税发[2006]104号  2006-07-1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2016-07-06
4、四川地方税务局 四川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四川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          2017-9-1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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