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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等农产品免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4-09-23 浏览:1191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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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几家中药材商家来咨询相关的税收政策,所以简单的整理了一下涉及的内容;

一、 自产中药材销售,免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

1.免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二、外购中药材销售,不免增值税(增值税按9%交还是按13%交),也不免企业所得税

1.不免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按13%交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 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
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① 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②(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参考: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52号 发文日期:199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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