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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滞纳金的13种情形(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266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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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不加收滞纳金的政策可分为两大类14种情形,整理如下,建议收藏!

一. 不加收滞纳金但要加收利息的情形(主要针对境内境外关联交易)

1、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个人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加收利息的利率:

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是大约是6%,加5个百分点大约是11%,比年度滞纳金率18.25%(0.5‰*12个月)还是低很多的

二、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加收利息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经批准延期申报,延期内结算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6、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8、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注释:第8和第9条是2019年新增的条款,都是针对无住所个人预判的纳税身份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补缴税款。】

9、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释:已代扣未解缴个税税款,要加收滞纳金】

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税发[2006]183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11、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的免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注释:这一条基于降低征税成本考虑的政策,1元以下,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全免】

12、系统故障不加收滞纳金。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13、破产受理日之后的欠税不计算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注释:准确来说不是免收滞纳金,而是停止计算滞纳金。因为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如果破产清算完毕,企业注销失去主体资格,计算后期的税款滞纳金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滞纳金应该终止计算。不过如果破产案件最终的结果是该企业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组,企业继续存续,个人理解此时税款滞纳金不应该停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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