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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337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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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以开票的时间来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我们来学习下正规的确认时间:

  • 《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1)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的当天

(2)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合同之类约定书款的)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1)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1)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据中有发货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1)双方以代销清单确认代销业务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双方以实际结算支付代销货款确定交易业务的,为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3)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1)双方以实际提供劳来支付款项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当天

(2)双方以实际提供劳务来结算的,为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协议、签收验收凭据)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对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下的已发货、收款、开票进一步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1、取得销售款当天

2、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财税【2016】36号对租赁和服务和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以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其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

(2)未签合同或合同未明确日期,其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3、视同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降低企业因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判断错误的风险

1、认真学习增值税条例及40号公告36号文件,对营改增前的销售货物行业和两项服务业(修理修配)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以及营改增后对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规定

2、在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中,要明确收款、开票、发货等,因为这些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判断标准

3、不能再一律以开票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唯一标准,以减少税务检查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折合成年为18.25%,相当于2分的利息,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不准纳税成本上升是相当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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