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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发票税务如何区分经营所得?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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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解读:
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核定: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则全额核定征收个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解读:
核定征收的自然人---经营所得个税核定:
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代开发票时按不含税的开票金额的1.2%预征个税
未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代开发票时按不含税的开票多家的0%预征个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自然人到税务代开发票,税务窗口是如何界定该自然人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是如何区分的呢?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劳务报酬: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计设、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国税发【1997】78号: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行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上 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国税发【1996】127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国税函【1996】658号和国税函【1998】738号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6、国税发【1995】50号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对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后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1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本公告第1条规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注意事项
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上述方法进行判定后,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有关规定,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照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告发布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
3、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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