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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预扣预缴最新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73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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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这一条被2015年34号公告作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新的个税政策执行2年了,2020年接连出台2个公告来解决个税执行中特殊问题,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简便扣缴义务人的工作,减轻个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具体归纳如下: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从1月到12月中首次有工资收入的月份,在累计预扣预缴个税时,费用扣除按1月到应发工资月份的累计金额,举例:

某员工生了小孩在2021年5月找到工作在M公司上班,月工资8000元,计算5月应代扣代缴个税的扣除费用为25000元(5000元*5个月)

2、还没毕业(没领到毕业证的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在代扣代缴个税时不按劳务报酬个税扣除费用扣除,而是按照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累计预扣法(即按工资累计预扣法月扣除标准为5000元),这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明确实习生区分为工资还是福利费性质分别工资成本或福利费成本,2018年61号公告+012年15号公告+2020年13号公告三个文件将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钱定性为劳务报酬但计算个税按工资累计预扣法计算代扣代缴进行高度统一

3、对员工工资个税累计预扣法有一类员工可以从1月开始就扣6万元,也就是说一直把6万元费用扣完了有余额再交个税,这类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4、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也可以从第一次就按6万元扣减费用,但是劳务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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