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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解读」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67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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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2018-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按照行政级别,我市乡镇政府与省以下的县级政府级别相同,因此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

举例:公司通过首都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通过首都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该基金会属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所属年度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才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个部门联合认定,每年会进行名单的更新,某协会2016年具有公益性慈善组织资格的,不一定2017年还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慈善组织不一定具有税前捐赠扣除资格。

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9]124号文规定了公益性群众团体。后续这两个概念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所得税层面的整合引人关注。另外这里还再次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也包括政府的直属机构(财税[2010]45号)。另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对象是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活动也兼顾了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通盘考虑。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1、 企业通过两个途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需要取得税前扣除资格。

2、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可能有三种情况:

①是全额扣除(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②是限额扣除

③是不得扣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票据不符合规定等)。

3、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4、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是按会计利润口径的利润总额。

5、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当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解读:

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如2019年发生捐赠支出100万,2019年会计利润是-30万,那么这100万捐赠支出全额结转到以后年度,从次年2020年开始数,2020年、2021年、2022年。也就是2019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最长可以在2022年扣除。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解读:

一、哪些纳税人发生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企业方面的规定:

综合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扣除次序中按照先发生先扣除的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捐赠者的利益。

2.个人方面的规定: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9月5日通过的第七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全额税前扣除的一般情形

主要是针对特殊的国家重大事项或者重大的灾害性的临时性捐赠。这种是有专门的政策文件规定,并且一般注明专门的对象和时间等。比如,

(1)支持灾后重建:《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明确,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一般认为执行至宣布重建完成止。

(2)支持重大项目: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哪些属于可以税收政策上认可的公益性单位?

虽然目前对于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指向是一致的,即两类:一类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另一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未确认并发布的就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则不存在公布问题,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确认的政府相应机构即可。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赋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可以。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前3年内没有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才能确认。注意,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在确认条件之内,轻微的行政处罚也不在确认条件之内。

在确认之后发生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注意规范运行,不要发生违规行为。

四、取得捐赠票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说,捐赠之后获取合规的捐赠凭证是常规的事,但是,有两个情形需要注意:

一是,对于捐赠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的,则必须要提供公允价值的有效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符合规定的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才能开具捐赠凭证,否则不得开具。

二是,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还没有设立或者虽然已经设立但没有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前,按照现行的规定,基金会暂时不能取得捐赠有效凭证,也就不能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获得资格之后,认为可以再行补开有效凭证。对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与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捐赠一样,符合扣除条件的,合并按照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进行计算。

三是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也需要索取捐赠票据,因为根据个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扣除。没有有效的捐赠凭证,则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符合资析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最新名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 2019-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2、四川的名单

(1)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2)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3)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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