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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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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连续三次出台“严惩税收违法”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
近几年对税收黑外单的说法,并不陌生,2014年40号公告,2016年24公告,连续几年都在推税务黑名单。
2018年31号公告将前两个公告作废,而且重新全面规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公布办法,这一新规定到底新到哪儿呢,我们来比较性地学习,就知道现在税收违法要付出的代价有多大。
一、税收失信案件分为9类:
1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类: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类: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类: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税收失信案件标准及规定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3.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4.增加信息更新条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5.延长公布时限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6.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不向外公布;公布后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7.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后想修复的愿望是很强烈的,因此对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缴清后不公布)。
8.关于惩戒措施的修改
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不公布的则直接降为D级进行惩械)。
记住三点:
1. 你很容易进入“税务失信黑名单”
2. 进了黑名单不可怕把税交了就不会被联合惩械了
3. 比黑名单轻的处罚就是把你信用降到D级
4. 大胆经营企业,知错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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