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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56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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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一样要办理税务登记(三证合一后的统一代码是税务登记的标识)

主席令第49号《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支机构要办税务登记

国务院令第362号12条: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总局令第36号第3条:三、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公司的会计处理

1、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

(1)分公司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单独核算,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2)分公司非独立核算:

①是指分公司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主体,和公司总部一起核算,不用再设立新的账套进行核算管理

②非独立核算单位,亦称“报帐单位”,与“独立核算单位”相对。对本单位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不进行独立的完整的会计核算的单位。这些单位除负责保管使用一定的固定资产外,主要向上级领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物资来进行业务活动,并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经填制凭证和整理汇总报送上级进行会计核算。如商业企业中心店所属的分销店,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学校等

③公司要求确定

④非独立核算:国税这块,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然后由总公司统一抵扣; 营业税按公司所属地分别缴纳。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分公司实行报账制度,同时要在所属地办理相关证照。

⑤非独立核算,指的是分公司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账户,统一纳税。

(3)独资企业:

应该在年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核算要求计算出本年的利润总额,然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个人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个人所得税


2、专业建议

(1)非独立核算总公司会计也要单独建账


分公司哪怕选择非独立核算,也建议将交到总公司的单据独立建账套,因为2012年57号公告说得很清楚,跨省总分所得税实行汇总计算,分配缴纳,分公司的税务有权检查分公司的账务,如果把单据和总公司的单据一起做进总公司的账中,分公司的税务如何查分公司的账呢?

(2)总分增值税各交各的:

想汇总由总公司缴纳,跨省的由财政部和总局批准,省内的由总财政和税务批准

(3)总分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和四川的62号文件

电话码为028内的由总公司汇总计算汇总缴纳

电话号码028外的,由总公司计算总公司分配给各分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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