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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少缴纳税的后果和量刑!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872次     分享:

会计实操&会计职称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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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很多民企的老板,很清楚自己为了创业不得不成立一个公司,自从有了公司烦恼也就从未间断过,因为自己不懂税法,也因为自己贪心,还因为整个营商环境让自己没得选择;自己的公司在税收上是有瑕疵的!

过去信息闭塞,还觉得安然无事,现在朋友圈天天刷,看到不少企业被税务逮住,老板们担心哪天税务上门来一查,补税+滞纳金+罚款,自己可能辛苦多年,还不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

被查到了非得补吗,有没有过期的说法呢,我相信这是每个不规范的企业老板们日盼夜盼的答案。

如今这个年代,学习的成本挺贵的,不学习可能付出的更贵,我们一起来学习后,学习了,就明白了,明白了就能睡个安稳觉了。

一、 首先要判断少交税的性质

1. 是税务局造成你少交的;

2. 是自己错误计算导致少交的;

3. 是自己有意逃税、抗税、骗税少交的;

二、 少交了税款的追征期是多长?

1. 是税务局造成你少交的,在三年内发现了,只补税,不交滞纳金,不交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实施细》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 是自己错误计算导致少交的,10万元以下三年内发现了补税款和滞纳金,10万元以上五年内发现了补税款和滞纳金,非有意少交了最长5年后不再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3. 是自己有意逃税、抗税、骗税少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三种性质是无期限追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条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逃税定性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税务罚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普票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滞纳金和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1.《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2. 税法《征管法》第32条规定和2012年总局答疑明确:税收滞纳金允许超过税款本金,很多人误将《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滞纳金不允许超过本金用到税收上的滞纳金了。

3. 罚款的时间界定:《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追征期超过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对超过5年追征期的不再处罚款50%-5倍或50%-3倍罚款了;纳税人被处罚款是按该补交的税款的50%-5倍,借扣代缴义务人被处罚款是代扣代缴税款的50%-3倍。

四、追征期3年、5年是如何计算的呢?

1、举例

2013年4月查出甲公司2009年到2011年账发现2009年该补的所得税税款100万元,这100万元超过追征期3年了吗?

2009年所得税在2010年5.31日才结束,2010年所得税在2011年5月31日才结束,2011年所得税在2012年5月31日才结束

2010年5月31日到2011年5月31日为一年

2011年5月31日到2012年5月31日为第二年

2012年5月31日到2013年5月31日为第三年

2、结论:

2013年4月查出来的,还未超过3年,未超过追征期,所以,这100万元的税款、滞纳金需要补。

建议:

愿所有人都好好学习国家的税法

愿意所有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拿到税法和税务机关好好沟通

相信我们的税务干部是代表国家在执法

相信税务机关都是拿到国家统一税法条款执行

学习很贵,不学习更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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