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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方法知识点汇集(地税)

发布时间:2014-09-09 浏览:1296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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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一、知识点归集

1.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包括查账方法、分析方法 、调查方法 、电子查账方法等内容 。

2*.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 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3*. 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

4*. 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

5*. 原始凭证的审阅: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有无涂改或伪造的现象或痕迹,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是否有业务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阅、核查:

(1)审阅凭证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完整。

(2)审阅凭证上的文字、数字是否清晰,有无、挖、擦、涂、改的痕迹。

(3)审阅填制凭证日期与付款日期是否相近,付款与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4)审阅填制凭证的单位是否确实存在。

(5)审阅凭证的台头(或抬头)是否正确。

(6)审阅凭证的审批传递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必要的签章手续。

(7)审阅收款、付款原始凭证是否加盖财务公章或收讫、付讫印鉴。

(8)审阅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符合规定。

(9)稽查对象自制的凭证如果已交其他单位,应审阅其存根是否连续编号,存根上的书写是否正常、流畅。

(10)自制凭证的印刷是否应经审批而未审批,保管、领用有无手续。

6. 在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阅时,一是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应结合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二是对于时间逻辑关系的审阅,应审核资料所反映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会计核算记录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7*.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

8. 会计资料的核对是核对法最基本 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和步骤。

9*. 核对的主要方法包括证证核对、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表核对、表表核对等。

    10.进行帐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

11. 审查分析有关明细帐、日记账,在此基础上抽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 是运用逆查法的必经步骤。

    12*.详查法,又称全查法或详细审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 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了发现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行的检查。详查法对于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企业以及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事项的检查,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13*.抽查法,亦称抽样检查法。抽查法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重点抽查法,二是随机抽查法。

14*.抽查法的程序为:

(1)制定抽查方案。关键是确定抽查重点和抽查对象。

(2)实施具体抽查。

(3)分析和判断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只能作为对总体判断的参考,不能作为直接定案依据。对于抽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必要时可以扩大抽查范围,或者放弃抽查结果。分析时应注意进行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15*.顺查法,又称正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16*.逆查法,又称倒查法。主要运用了审阅和分析的技术方法,根据重点和疑点,逐个进行追踪检查。主要适用于对大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企业的检查,但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17.对企业任何经济业务的审查,最终都离不开对原始凭证的检查,在运用逆查法查明问题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时,必须要审查和分析原始凭证,以查明问题的来龙去脉。

18*.常用的分析方法有: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

19*.控制计算法,又称数学计算法或平衡分析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和以支控销等。 

20*.控制计算法的基本程序:

(1)确定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或目标。确定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和目标是指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根据检查目的和要求,以求证某些事项是否客观存在并正确的方法。

(2)确定事项分析的参考数据和采集进行事项分析的数据。

(3)建立事项分析的数学模型。

(4)数据分析结果比较。将控制计算法所得到的数据,与企业实际数据进行比较。对出现的差异,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查和核实才能确定是否对税收构成实际影响。

21*.运用控制计算法应注意的问题:

(1)对需要分析的事项或目标,必须首先进行复核,确保其正确并符合会计核算原理。

(2)对需要分析的事项或目标,必须是可以建立事项分析的数学模型,即关键在于确定分析事项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依存关系,如果不存在相互依存关系,运用控制计算法进行审查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3)用于计算和测定的数学模型(关系公式)必须科学,计算过程也要进行认真演算和复核,以防结果有误,导致分析判断失误,影响检查结论的正确性。

(4)为了提高控制计算法运用的正确性和工作效率,在确定进行审查前,稽查人员必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常识、被审查事项或目标的特点和内在关系,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过程和规律,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22*.比较分析法常用的有:绝对数比较分析法、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构成比率比较分析法。

23*.绝对数比较分析法适用于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真实性的核查,以及成本计算表(单)、纳税申报表、有关账户余额和有关明细账户特定项目的检查。

24*.运用比较分析法应注意的问题:

(1) 比较分析前,应对用于对比分析的被查项目的有关资料所涉及内容的正确性予以确认。

(2) 运用对比分析的各项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

(3) 比较内容是由比较目的确定的,而且这种目的是预置的,不是随机的。

(4) 比较分析的差异,只是一种抽象的、相对的检查结果,要在检查结论中予以采纳, 还必须经过分析、验证和核实。

25*.相关分析法的基本程序:

   (1)分析和判断经济活动与税收关系。首先必须分析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构成、或者将要构成税收关系。

(2)分析和判断经济活动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分析经济活动事项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关联,属于什么关联,关联的程度如何。

(3)找出经济活动事项之间的关联。找出经济活动事项之间的关联,是运用相关分析法的关键。

(4)分析和把握问题的本质。对经济活动事项分析的结果,只是提供了一个抽象的判断,是否确实存在税收问题,需要从异常现象中把握实质,并在检查中得到验证。

26.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和盘存法。

27*.观察法的程序: 

观察法是指稽查人员通过考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状况,控制程序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种方法。

(1)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采用的主要方法、程序、组织和人员配置、实施的时间 、被调查的重点部门和内容。

(2)实施调查方案。

(3)比较观察结果。

(4)收集和固定证据。对调查核实的问题,要及时采集和固定证据 。对一时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的,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同时,进行深入查证,待获取有效证据后,进一步予以收集和固定。

    28.查询法可以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29.外调法主要用于外部证据的核实、取证,包括函调和派人外调。

    30***.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定其形态、数量、价值、权属等内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根据盘存的目的、方法、范围的不同,盘存法可以分为实地盘存法和其他盘存法(包括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

31***.实地盘存法实施程序:

(1)做好盘点前准备。

① 确定需要盘点的实物。

② 确定参加盘点的人员。在盘点成员中,至少要有两名稽查人员、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实物保管人,同时,还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如果盘点的工作量大,可以分成几个盘点小组。

③ 编制账面存货明细表,通过核对账簿、报表等,确定盘点日的账面存货结存数,保证盘点基准数基本正确。

④ 准备连续编号的实物盘点标签和盘点记录表格、检查的度量衡具。

⑤ 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盘点时间的选择, 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一般选择在每天业务终了以后,或是业务开始以前。

(2)实地盘点。在实地盘点时,要选择适当的盘点形式。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采用直盘法和监盘法。采用监盘形式的,稽查人员要加强盘点现场和盘点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于特别重要的财物,还要进行复点、复验,如现金的盘点、其他有价证劵的盘点、贵重物品的盘点等。

(3)确定盘点结果。

① 盘点结果确定后,应由所有在场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② 采用监盘形式的,盘点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根据盘点情况,撰写盘点备忘录。

③ 任何性质的白条都不能用来冲抵库存实物。

(4)分析盘点差异。根据盘点结果,推算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数量,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

32***.采用盘存法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盘点方式的运用。盘点时应尽量采用突击盘点方式,特别是对稽查对象的重要或有重大问题的实物资产进行检查时,更应注意突击盘点方式的运用。在对同类实物资产盘点时,应实施同步检查;对不能同步盘点的,应采取封存等保全方法,事后再进行盘点和比较。

(2)加强对盘点的监督。稽查人员要向稽查对象有关人员讲明盘点计划、组织分工和实施步骤。由稽查人员提出盘点清单,交稽查对象执行。稽查人员要特别注意盘查和监督。在监督盘点中发现异常的实物资产,而稽查对象又有意回避或企图转移视线的,应及时改为稽查人员亲自盘点。要严格监督盘点过程,盘点结束后要适当抽样复盘。

(3)充分考虑盘点资产特点。盘点不仅要清点实物,而且还要检查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料物品,如白条、票据、其他抵押物等,这些往往与实物资产的变动相关。因此,在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的过程中,稽查人员要注意分析取证,发现异常的,要弄清事由,鉴别真伪。

(4)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盘点的时间一般选择在上班前或下班后,或者选择在两次领料的中间进行。

(5)有效组合盘点人员。实物资产盘点必须由稽查人员主导。参加盘点的人选最好要有两名以上的稽查人员,至少要有一位稽查对象的财务人员 、实物资产的保管人员, 但是不宜让稽查对象安排过多人员介入。

对于实物资产众多、需要盘点的实物保管地又较多的企业,可以组成多个盘点小组,同时在不同的实物保管地进行盘点,每一个盘点小组至少要有一名稽查人员监督盘点。

在采用监盘方法时 稽查人员应清楚盘点的程序,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既定的盘点程序执行。

(6)正确调整盘点结果。无论采用何种盘存方法,盘点结果只能反映盘点日当天的实物存在状态,而盘点日与被查所属日期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因而,在被查账簿记录所属日期与盘点日不一致时,还应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被查账簿记录当日实际应有的实物数量,再与被查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调整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

被查日帐面应存数=盘点日账面应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被查日实存数=盘点日实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盘点日账面应存数”,一般为无核算错误的账面结存数,而不是稽查对象提供的盘点日账面余额。无论是期间的发出数,还是收入数,如果要用来调整,都必须经过稽查人员的审核,正确无误后,才能用来调整。

33*.企业的会计电算化是指由硬件、软件、数据、规程和人员在内构建起的会计信息系统。目前,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软件主要有用友、金蝶、新中大、浪潮国强、金算盘、速达、管家婆、灵狐、远光/远方等财务会计软件,其中,用友、金蝶的使用面较广。

34*. 财务会计软件可分为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管理软件、会计决策软件。

35*. 稽查工作中通常需要关注的有财务处理、往来核算、工资核算、 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汇总等模块。

    36*.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功能:

(1)电子数据采集功能 。

(2)自动查账功能。

(3)自主查账功能。

(4)辅助功能。

    37*.电子查账的工作步骤和方法:

   (1) 电子数据采集。电子数据采集是对电算化企业检查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 

①  电子数据采集前的准备工作:一是拟定检查方案,包括稽查对象、检查时间、具体负责检查部门、税务文书的准备;二是分组和分工;三是准备取证设备。

②  电子数据采集过程中的控制重点:一是控制计算机等设备;二是控制财务电子数据;三是控制进、销、存等部门的电子数据;四是控制有关主管人员的电子数据 。

(2) 电子数据的整理。电子数据的整理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帐套恢复和重建,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最终形成检查分析报告传送给相关的稽查人员。电子数据的整理工作一般仅对未封签的备份数据进行。

(3) 电子数据的疑点分析。

①  稽查软件系统自动发现疑点。 会计科目与分录比对;表表核对; 指标分析; 科目余额比对; 模糊查询及频率抽样; 经验模型提示。

     ②  人工核查确认疑点。目前开发研究的查账软件尚不能独立完成整个检查过程,必须与人工的审核相结合。对于查账软件发现的疑点,要根据检查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疑点核对、发票核查、账外调查、异地协查等必要手段进行疑点确认,取得相关证据,才能确认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及性质。

38*.电子查账有关注意事项:

(1) 采集数据的完整性。

(2) 采集数据的保密性。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好采集电子数据的保密工作,防止其他人员擅自复制数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数据的删除,销毁和存档工作,防止数据资料外流。

(3) 采集数据的安全性。采集数据时,要询问企业相关人员财务会计软件特点和操作要求等注意事项,防止操作不当,给企业带来损害。

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

 

一、知识点归集

1*.证据的特征: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3**.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

5.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6.视听材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7.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8.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9.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

10*.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1*.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2*.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3.原始证据,即第一手的真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

14***.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15***.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16***.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

1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8***.证据效力的规定:(其他、国家、出庭、鉴定、数个、两法原)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9***.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严当被两不、在三以)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以利诱、欺诈、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 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20***.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应与其经无难)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21***.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除当事人自然生效)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2*.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

    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对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即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允许个别的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

2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

24.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

(2)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3) 行政效率原则。

25***.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

(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见证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 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6***. 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

(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 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 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27***. 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

(1) 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2) 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4)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 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

28.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况下进行的取证:

①  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②  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③  拍照、摄像。可按有关要求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④  公正。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 特殊取证。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

①  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再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②  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29***.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

(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 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 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 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 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 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 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 证人证言中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0***. 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

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2) 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3)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 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

(5)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6) 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鉴定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1***.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应符合的要求:

(1) 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做。

(2) 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3)  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2***.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税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3***. 偷税的取证:

(1)主体方面证据:

① 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营业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② 其他主体资格书证,如纳税人银行帐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2) 客观方面的证据(详见P 35—37):

①  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②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的证据;

③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④  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34**.逃避追缴行为的取证:

(1) 主体方面的证据:

① 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营业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② 其他主体资格书证,如纳税人银行帐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2)  客观方面的证据:

  ①  欠税证据:

1)  纳税人欠缴税款期间财务报表、“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等相关帐页、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

2)  欠缴税款的资料,如欠税税种、纳税期限、应纳税额、欠缴数额等。

3)  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文书。

4)  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还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②  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的证据:

1)  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取得该物品原存放地(仓库等)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人员证人证言;对已转移财产的,应对取得此物品财产所有权人的调查笔录、交易合同、款项支付情况、转移时间、有关部门如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转移证据等证据。

2)  纳税人转移、隐匿资金的,需提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中登录或报告的纳税人银行帐号内容的证据,取得纳税人与转移、隐匿行为相关的资金进出凭证及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

③  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可以证明逃避追缴欠税事实的证据。

35**. 抗税行为的取证:

(1) 主体方面证据:

抗税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可证明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只要是纳税人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证等。

(2)客观方面证据:

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抗税人、取得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取得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掌握抗税行为证据:

① 抗税数额方面的证据。收集其应纳税款、已纳税款、税种、纳税期限等资料;属于责令限期缴纳的,应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文书;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② 使用暴力、威胁方面的证据,包括收到暴力、威胁影响的执法人员自述材料、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材料(如报案的记录、作案时间、地点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书证等,抗税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

③ 抗税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伤害的证据,包括医疗单位鉴定、抗税人使用抗税手段造成后果的视听资料或相关物证、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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