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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07 浏览:4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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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天,人们享受元旦节的快乐,但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的财务小伙伴们却在忙碌的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转变成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以及查补收入生效时间和补税标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公布《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 2026年1月1日前查补收入形成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一律在查补当期按照3%或1%补交增值税和滞纳金。

2. 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查补形成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2026年1月1日前的一律在查补当期按照3%或1%补交增值税和滞纳金。

2026年1月1日后的一律在达到标准的当期开始按6%、9%、13%补交增值税和滞纳金,而且是逐期更正申报。

3. 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查补形成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一律按在达到标准的当期开始按6%、9%、13%补交增值税和滞纳金,而且是逐期更正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查补收入除了从当期开始执行小转一且逐期更正申报的增值税风险以外,还有对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主要是查补收入推翻企业已享受小微优惠按25%补交企业所得税。

5.影响最大的行业

电商行业:因为有平台推送收入,已经相对解决隐瞒收入的问题,现在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查补形成小转一的双风险;货行业的实体店商贸行业也会风险很大,这个文件对货行业来说规范是降低损失的唯一出路。

服务行业:即使查补也只按6%补交增值税。


附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6-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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