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28-85009587

咨询热线

028-85009587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峰汇中心4楼401

(收藏)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9-07 浏览:3次     分享:

会计实操&会计职称培训基地

如果你认为本文有用,请看完后点击文章开头的分享:分享到QQ空间,让朋友们都能学习!


很多企业的应收账款有小金额的,有金额比较大的,也有金额巨大的,还有很多企业存货报损等;不清楚税法对应收款作坏账处理,存货等作报损处理的具体规定。很多财务小伙伴税收知识未更新,认为作应收款作坏账处理,资产作损失处理,需要税务局批准,在此,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梳理分享给大家;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处理有三个文件值得学习:

1.财税【2009】57号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2018】15号公告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

1.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实际发生的资产。

2.具体包括:

①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②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③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

三、允许税前扣除手续履行方式

1.财税【2009】57号:审批式扣除(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牟扣除)已取消

2.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半审批式扣除(清单扣除和专项扣除)已取消

3.总局2018年15号公告:留存备查式扣除(资产损失金额无论大小,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允许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见下表)

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为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证据。

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5号公告为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履行的手续,自行判断和税前扣除,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yw.gif

会计经验实战训练基地

实战训练后续免费辅导免费推荐工作

免费试听
咨询 关注 顶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