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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加计扣除②(超详细)-启动阶段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718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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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财工字〔1996〕41号,首次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

(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税〔2006〕88号 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法)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要求,与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和研究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6〕88号文件,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

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合计直接在当年加计5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当期费用化加计50%,资本化按照摊销金额加计50%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2008年-2012年) 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的使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应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996年到2012年这16年间国家在启动研发创新税收上的优惠,是在探索阶段,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凡是财务核算健全查账收的所有工业企业,再扩大到其他行业,从税务审批到备案到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且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享受弥补5年的补亏政策,国家在创新方面力度慢慢加大,在税收支持力度上逐渐加大。

下一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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