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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要代扣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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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超过规定的限额要交个税:
1、国税发【1999】178号: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到期不续签自动解除除外)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政策依据:
超过部分要交个税,个税计算方法,可视为一个月取得数月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12年),即除以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按12计)的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收入对应的税率和速扣计算个税,再乘以工作年数(超过12年取12) ,比如,超过三倍的部分是8000元,个税如何计算?
8000/8年=1000,(1000*3%-0)*8年=240
2、国税发【2000】77号:
国企业破产员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外,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地税局制定,超过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计征个税
3、川地税函【2000】156号(只针对国企):
参照我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凡国企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个税。
4、财税【2001】157号:
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国税法【1999】178号计算执行,从法定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税。
5、川财税【2001】29号(不再针对国企而是适用所有企业):
根据我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凡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个税。
6、财税【2018】164号: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3×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工作年限数-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小结: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款超过当地上年人平工资的3倍部分交个税,3倍以内不交个税。
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员工的补偿:
1、《劳动法》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2、厦门税务答(参照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小结: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又叫保密费,又叫封口费),企业需要将其并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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