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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⑤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775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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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解读:

1、股东利用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因为有限公司遇到再大风险,也是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最大限度是公司剩余财产为0为止,在现实中,难免有股东就读透了这一条,债权人的债务都是用公司的资产来清偿,有就清偿,没有无法清偿,也不会殃及到股东或股东家庭利益

举例:甲公司到银行取得一笔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但股东没有按照用途使用这笔资金,而是将这一笔资金以企业的名义高息借给乙自然人,乙无力偿还,导致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银行起诉甲公司还款,甲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当差,无力偿还,按照公司法,股东此时是在滥用其权利,对债权人银行造成了损失,按照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对偿还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账目不清:中小民营企业股东自己在公司不发工资,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营业收入把所有该支出的支出后余下的全部是自己的,所以,公司的营业款全部打到私卡上不拿出来,公司要用钱,像挤牙膏一样,用一点打入一点,导致公司和股东私人的账目严重不清等,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按照《公司法》第20条,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业务混同,到底这一笔业是公司的还是股东个人的,往往分不清,业务上的利益完全由股东操纵,债权人的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按公司法第20条,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4、夫妻店也是严重影响公司和股东个人之间利益的独立性,也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按公司法20条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中小企业一般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主要投资人在每块牌子下都股权,但每块牌子下面又有不同的股东,主要投资人往往成为各块牌子的权力代表,会把各块牌子混同,严重影响各块牌子的债权人利益,按公司法第20条,各块牌子下都有股权的那个股东要对相关债权人利益受到损益时的连带责任

总之,公司股东或老板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公司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经营层,一个是股东层;在经营层面,股东或老板和员工是一样的,劳动了才有报酬,多劳多得同工同酬,公私分明,是公司的钱一分也不能进私人的卡,公司缺钱了向股东借与向外人借一样履行手续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在股东层面,股东享有分红权利,赚了就分,亏了就无钱分;股东对公司是股权投资不存在还本金或退还投资款的说法,股东只有向公司进行债权投资才有权要求偿还本金的说法;公司一定要账目清楚,不然会有很多说不清楚的事情,说不清就有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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