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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565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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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

七、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

八、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依照附件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对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据附件2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重点提示: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度经营收入十万以下的,征收率为零

2 、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3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5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将除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5%,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6 、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7 政策实行时间:2019年1月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

附件1:核定征收率方式征个税=收入*个税征收率0.8%

四川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附件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个税=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

四川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二、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9年第3号

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公告主要内容就是: 

1、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广东省云浮市税务适用新的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19年7月1日)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注: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注: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4号)的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的一些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建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你可能说了,我没有建账能力,规模太小。《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到:生产、经营规模小又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白条入账做凭证吗?

(1)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方式,企业采用哪种征收方式,是由单位主管税务局核定的。

(2)记账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的。因此,不管单位采用哪种所得税征收方式,都要做账的。

(3)对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单位来说,使用收据、白条入账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而核定征收方式不存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因为它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4)不管采用哪种征收方式,税务局都有权利对企业进行查账的。

3、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是否补税?

(1)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还是按核定征收。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4、我司为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许132)企业无论(0623)按查账征收(3401)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部分地方可申请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不超过5%。

5、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也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对个体工商户等个税新政最核心条款的解读

1.适应对象: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查账征收方式的以上纳税人

2.改过去按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计征个税为按核定的征收率计征个税=不含税收入*核定的征收率(四川1.2%、深圳0.8-1%、青海0.4%、广东云海0.5%-2%)

3.四川最可爱的规定:代开票时一律不预征个税,而是在代开发票备注兰注时个税交纳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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