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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如何“谈判”和取发票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769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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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个实务问题

1.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厦门国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福建国税)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上海国税)

2.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厦门国税)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3.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厦门国税)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例】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4.问: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上海国税)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福建国税)




二、总结

(一)纳税义务发生5月1日前

1.按原税率开票

2.按原税率开红票

3.未开票申报补开票按照原税率

在申报比对过程中,一旦比对结果不符,税局就会远程上锁企业金税盘或税控盘,企业财务将无法运行,也开不了发票。除优惠资格未备案导致比对异常情况下税局会直接解锁外,税局异常处理岗人员会与企业联系,核实导致不符的缘由。若核实后认为不能解除异常,税控盘仍然被锁,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做下一步核实处理。

4.5月1日后开票(原税率)会存在滞纳金等涉税风险。

(二)纳税义务发生5月1日后

——5月1日前开票按原税率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按新税率开发票





三、谈判原则

1. 2018年5月1日前,已发生采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前,下同),必须通知尽快按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2. 2018年5月1日前,已发生采购,在5月1日前不能开票, 5月1日后才能开票的,仍需按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3. 2018年5月1日之前,已发生采购,在5月1日前不能开票, 5月1日后无法按旧税率开票,应合理协商结算价格的折扣,折扣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117-117/(1+17%)×17%=A-A/(1+16%)×16%

111-111/(1+11%)×11%=B-B/(1+10%)×10%

其中A/B为调整税率后的含增值税价格

     原价原不含税成本建议价(A/B)新老价格比例新老价格折扣率
117100.00116.0099.15%0.8547%
111100.00110.0099.10%0.90%


(2)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117-117/(1+17%)×17%×(1+12%)=A-A/(1+16%)×16%×(1+12%)

111-111/(1+11%)×11%×(1+12%)=B-B/(1+10%)×10%×(1+12%)

其中A/B为调整税率后的含增值税价格

     原价原不含税成本建议价(A/B)新老价格比例新老价格折扣率
11797.96115.8699.02%0.98%
11198.68109.8798.98%1.02%

4. 2018年5月1日后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已经签署合同的,如原合同约定税率、增值税税额、不含增值税价款其中之一,可以按照“由于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调整税率,由17%降至16%(或11%降至10%),进而会影响合同中关于税率、增值税税款的约定,也就影响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价款调整计算参考第“3”条。

如原合同约定仅约定“含税总价”,2018年5月1日后在按新税率开票时,需要与供应商协商一定比例折扣,折扣计算参考第“3”条。

5. 2018年5月1日后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完善合同条款和预算调整,2018年5月1日后在开票结算时,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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