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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给员工发的福利费,要申报个税不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和单位组织企业雇员旅游活动,免收旅游费,每一个人花了多少钱很清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组织年会聚餐(除自助餐以外),不知道每个员工吃了“多少”,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殊福利费免个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个税,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问:报损的货品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答: ①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批准后:

A.非正常原因,自然灾害造成等因素: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B.人为的原因造成或是管理不善: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C.正常原因造成: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问:我们收到了一张发票,但是上面只有开票人,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因此,发票开票人是必须有的项目,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
  另外,一般情况下,根据不相容原则,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但开票人与收款人,复核人与收款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


4.问:请问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入费用吗,以后年度还需要调整回来吗?

答:①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是税务局的规定)

②“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当期纳税调减,后折旧摊销期间都进行纳税调增。(后续年度再折旧摊销到费用税务局不认要调增)

③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先少交后续再多交)

也就是说,一次扣除是税法说的,会计准则没这么说,所以,以后每年都要调增回去的


5.问:你们都交过残保金没有?如果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答:①安置残疾人的人数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②优惠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③不缴纳的后果:财税【2015】72号文件《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提交用人单位驻地的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问:请问我们卖货的,是3年前的合同,之前我们把发票开完了,但是对方说没有收到,只有收到了票才付尾款。现在,要求我们开票,是开13个点还是17个点呢?

答:首先到税控盘试着查看一下3年前是否开过票,如果现在开票只能开13%。

如果你敢开17%个点,说明你纳税义务早就产生了,早就把税交了,如果拿不出来交税的证据,现在补税不说,还得要交滞纳金的哟


7.公司接了个业务,为别人公司提供精油香氛服务。就是在人家公司,我们提供机器,随时保证环境香味,对方只付精油的钱。有谁知道这个大类开什么。

答:销售香料*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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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超市买东西给员工发福利,取得专票能抵扣吗

老师答:购进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平台做一个不抵扣勾选。


8.问:我们公司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算不算企业部分社保缴费基数去缴纳社保?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们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算入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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